交通事故纠纷同赔偿责任的法定分类根据民法的通常分类,共同责任一般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两类。按份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按照各自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互不牵连,无须对债权总额负责。连带责任则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债务总额均有全部清偿的义务,除按照各自的债务份额承担责任外,对超出自己份额的债务亦有清偿义务,并在实际清偿后依法享有向未履行义务的债务人追偿的。《中华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和《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对交通事故纠纷中的共同赔偿责任的分类也采用了这种方法,其中规定按份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形有:(1)租赁、出借机动车的(《侵权法》第四十九条、《交通事故司法解释》条规定);(2)转让车辆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侵权法》第五十条规定);(3)肇事人逃逸但车辆有交强险的(《侵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4)未经允许驾驶车辆的(《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5)道路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的(《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6)因道路缺陷致损的(《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同时,《侵权法》和《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规定的连带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形有:(1)转让拼装或者报废车辆的(《侵权法》第五十一条和《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2)经营运输的(《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3)辆发生事故的(《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机动车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伤亡,在可以分清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或者同等责任的情形下,机动车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类型,《侵权法》和《交通事故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应如何掌握呢?根据《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共同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机动车双方的违章违法行为同时存在直接结合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致人伤亡的,属于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即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劳动者基于新的事实和理由对已经生效的劳动仲裁调解书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签收调解书后,因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而被鉴定构成更高的等级,劳动者据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差额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法院依法应当予以受理。无偿代驾应认定为义务帮工,无偿驾驶人是否承担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应依据其主观过错判断本案要旨: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对车辆既具有运行支配权,也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无偿驾驶人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依据其主观过错进行判断。不履行法定的救助被害人和保护现场及迅速报告的作为义务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仅将不救助被害人为核心来认定逃逸,即有需要救助的被害人时,离开现场就认定为逃逸,没有需要救助的被害人时离开现场时就不认定为逃逸。这是以是否存在需救助的被害人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逃逸行为,存在单纯通过客观来推定主观之嫌,也不能真正反映行为人当时的主观想法,且不合理地排除了行为人保护现场及迅速报告的义务。同时违反两项作为义务的逃跑行为才能认定为肇事后逃逸。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第三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罚 则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未经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本条已被删去)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四十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四十一条、变造或者使用、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国和中国武装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和中国武装部队另行规定。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家庭自用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未通知保险公司,因营运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本案要旨: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单位工作人员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且不具有公务外形的,单位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本案要旨:单位工作人员擅自使用公车办理个人事务发生交通事故,单位对于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单位工作人员公车私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仍属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对此应适用“外形理论”由单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车私用的情节并不符合这一条件限制,即不具有公务外形,则依法应由单位工作人员直接对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想买车,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试乘者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gbad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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