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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受贿案(2007年)主要经验不轻信起诉证据,重视调研究,从学校的开办单位所有权性质入手准确辨析主体身份案件结果因不具有国家工作员身份,又不符合其他罪名,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无罪释放刘某案发前系潍坊某职业学校副校长、调研员。因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被逮捕后诉至法院,我们接受委托为其辩护。经阅案卷、会见被告,辩护发现,刘某供职的学校系由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出资设立的职业学校,刘某的副校长职务是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任命的。循着这一线索,我们到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所在的济南市调取了证据。调取的证据证实了上述事实,另外还显示:1、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任命刘某的文件曾报山东省委组织部备案;2、2003年刘某还被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任命为调研员;3、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集体所有制单位。辩护当庭出示相关证据,并发表以下无罪辩护意见:1、被告刘某不具备国家工作员身份,其行为不能构成受贿罪。理由是:某某职业学校是集体所有制学校,刘某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员”这一受贿罪的主体范畴;刘某没有行政职权,也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2、被告刘某依法也不能构成公司、企业员受贿罪。刘某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同时也不具备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员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受本案等案件影响,法院、检察院于2007年11月5日联合下发文件将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员受贿罪”修改为非国家工作员受贿罪,以司法解释扩大了该罪主体范围,弥补了该法律漏洞)由于本案定性争议较大,法院审委会未取得一致意见,遂上报请示法院。法院答复不宜认定刘某系国家工作员。2007年5月,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刘某无罪释放。宋某虚开增值案(2016)主要经验立足证据、有效质疑定罪证据,提出合理怀疑,引导案件走向辩护效果公安机关撤销对宋某瑞的追诉犯罪嫌疑宋某瑞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罪于2016年1月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起诉意见书指控2013年6月份以来,山东的两个公司为了抵扣进项税款,公司实际控制高某红,先后派犯罪嫌疑刘某刚、郭某伟、李某阳、宋某瑞到山东省菏泽市,以公司名义与某石油公司签订合同,买入“合同油”后,以低于购买价的价格卖出,然后从石油公司为其公司开出价税合计30多亿元、税额4亿多元的增值税专用,然后向外开牟利。伍某非法经营案(2017)主要经验充分运用客观证据当事原不利供述并证实犯罪嫌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辩护效果公安机关撤销案件2014年1月份,伍某从潍坊某药品公司购进药品后把拉到家中车库存放,而后加价销售从中获利。侦机关指控伍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院审起诉。伍某委托窦荣刚律师担任辩护。辩护经向伍某调发现,本案事实与侦机关侦情况存在出入,辩护通过主动搜集、提供有关证明单位有药品经营资质、犯罪嫌疑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犯罪嫌疑有职业资格证书、销售价款交付公司等书面证据,充分证实了伍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嫌疑由于受个主观心理影响,当初在侦机关作了诸如自认加价销售药品等对己不利、与事实真相相悖的供述,辩护也充分利用侦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据,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证实了这些供述的虚假性还原了事实真相。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如下:1、起诉意见书认定伍某“没有任何药品经营许可”,伍某作为自然,自然没有药品经营资格,但伍某既是涉案药品的生产公司派驻潍坊的业务经理,同时也是经销商聘用并授权的业务员,同时伍某也具有“医药商品购销员四级”职业资格证书。伍某具有代表公司销售产品的资格。2、伍某把药品拉回家中车库存放,单纯将药品在家中存放仅属于操作不规范,不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3、起诉意见书指控伍某加价销售从中获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律师辩护,该案被公诉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终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接受委托后,辩护通过细致阅卷发现本案证明宋某瑞被派到菏泽开展燃料油买卖的证据严重不足。遂向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辩护意见:1、全案只有犯罪嫌疑朱某贤的口供明确指向宋某瑞到过菏泽,除此以外,并无其他证据指向这一事实;2、高某红不可能派宋某瑞去菏泽负责倒卖成品油业务,宋某瑞是高某红公司专门聘用的管理型才,他不是业务员,更不适合做这种地下的非法业务。3、本案存在大量反证,可以证明高某红派往菏泽办理油品倒卖和开业务的“宋总”不是宋某瑞,而是该公司的一名业务员宋某帅。尽管宋某帅目前没有被通缉归案,但决不能因此就将错就错对根本没有参与此案的宋某瑞继续追诉。此后,公诉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因仍达不到起诉条件,公安机关对宋某瑞做撤案处理。胡某合同案(2016~)主要经验从基础法律关系入手,通过对控方证据和辩方证据的综合运用,建立无罪辩护体系辩护效果一审判有期徒刑11年,发回重审后改判5年。还在上诉中。2016年8月,胡某因合同诈骗罪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胡某在背负巨额债务,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与昌乐某公司订燃料油购销合同,高价买进低价卖出,在昌乐某公司已经支付部分货款的情况下,拒绝输油,且将收到购油款全部转走,用于个消费、归还欠款等。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在细致研究案卷与被告深入沟通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辩护在此后的审理中提交了部分证据,发表了以下无罪辩护意见:1、胡某愿意赔钱向昌乐某公司供油,是因为油价上涨因素导致,为了履行已经签订的供油合同;2、胡某拒绝向昌乐某公司供油是因为合同约定先付全款再供油,而对方拒付全款;3、双方发生纠纷后胡某将货款转走,部分是为了购买履行合同,部分是偿还公司债务,后者发生在双方已经放弃继续履行合同之后,因昌乐某公司违约,胡某有权留置并使用货款;4、根据合同约定,胡某履行合同的资金来源于昌乐某公司的先行支付,胡某因亏本销售有300万元的资金亏空,但胡某公司有过亿的资产,有可以帮助他的生意伙伴,不能排除胡某可以临时筹措到该300万资金缺口的可能性;5、量刑方面,胡某系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应认定自首;合同以胡某公司名义订立,货款打入公司账户,也用于公司业务,应认定单位犯罪。一审判决未采纳相关辩护意见,坚持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胡某上诉后,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认定胡某系自首,改判有期徒刑五年。二次上诉后,潍坊中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定性存在疑问,再次以“原审程序违法”为由二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目前本案仍在重审中。吴某贪污案(2013)主要经验以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说服法官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排除非法证据,穷尽一切程序手段为当事合法权益而斗争案件结果排除绝大部分被告庭前有罪供述材料,大幅减轻原判刑罚,创造疲劳审讯非法证据排除经典案例。吴某原系扬州市社局开发区办事处副主任,被指控任职期间伙同下属朱某以虚报冒领异地务工员辞职退保金手段,贪污国家社保金33万余元,同时被指控在负责筹备某办事处及担任某办事处主任期间以虚开烟酒的手段贪污公款1.1万元。辩护接受委托后经过阅卷和多次会见吴某,阅了大量有关审讯程序的法律法规,根据了解到的情况,依法申请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申请侦员出庭说明情况、申请有关证出庭作证,并获得法庭准许。经一审辩护,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依据在案证据提出的吴某在被羁押前在侦机关所做的一份询问、三份讯问的有罪供述系侦机关采用变相肉刑、疲劳审讯和威胁诱导的方式获取,应予排除的辩护意见,排除了这四份有罪供述,但对省检察院审批捕讯问笔录未采纳辩护的意见予以排除;对起诉书指控的吴某、朱某2008年共同贪污金额10万余元未予认定。一审法院认定吴某、朱某共同贪污22万余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二年;朱某有期徒刑十年。二审庭审中,辩护继续做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的同时,重点针对一审没有排除的省检察院提审笔录应当予以排除的“排非”辩护,并针对39份《江苏省职工养老社会保险金结算(支付)凭证》的证明力问题发表了更有针对性的质证意见。终二审判决虽没有采纳“排非”的辩护意见和无罪辩护意见,但二审法院同时认为,因一审已经排除了吴某的四份有罪供述,仅靠剩下的一份省检察院审批捕讯问笔录中吴某对具体情节表述不明的供述内容无法明吴某在共同贪污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但认定朱某实施大部分骗取退保金行为的事实清楚,故认定朱某系主犯,吴某系从犯,将吴某的原判刑期十二年减为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朱某系自首,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目前,本案还在继续申诉中。(本案被法院《刑事审判参考》选为排除非法证据指导案例,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主编的《非法证据排除使用指南》 选为典型案例,刑事诉讼法学陈瑞华教授刑事辩护学专著《刑事辩护的艺术》一书也对本案作了重点介绍,并称赞“这是我国法院率先将疲劳审讯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对象的案例,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庞某故意伤害案(2007)主要经验事实存疑和情节轻微在轻伤害案件辩护中的有效运用案件结果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9月1日19时许,被害李某因潍坊市某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员庞某扣押其摆摊经营所用三轮车,与庞某在某停车场内发生争执,庞某以拳击打了李某面部,致其右侧眶内壁骨折,其伤情鉴定为轻伤。故对庞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阶段,庞某委托我们担任其辩护。在一系列调取证工作的基础上,辩护在庭审中提出:1、指控庞某拳击李某面部致其轻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根据案发当时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证据不能排除被害李某伤情系被其他致伤的可能;3、即使被害李某的伤情是由被告庞某造成的,在当时的情况下,庞某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庭后,经多方努力,双方调解达成了互相赔偿对方损失的和解协议,法院判决书认定被告庞某犯故意伤害罪,但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徐某聚众扰乱秩序案(2018)主要经验通过有针对性的调取证还原事实真相,通过正确的法律适用推动无罪辩护辩护效果公安机关撤案徐某是 C村党支部、村主任,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监视居住。检察院指控: 2015年6月,徐某某多次组织村民到L公司堵门、给L公司南门外挖沟、用土堵东大门,期间村民进入L公司,造成L公司院墙被推倒,大门被破坏,直接经济损失近12万元。审起诉阶段本所律师窦荣刚、刘一凡接受委托为徐某某辩护。经详细阅卷、实地调,向检察院递交无罪辩护意见如下:1.村民给L公司堵门不是为了蓄意扰乱公司生产经营秩序,而是为了讨要租赁费;徐某并非组织者或首要分子。 2.“群众以集体抗争的形式表达部分利益主体的诉求的行为,阻却违法性”,不能以此罪论处。3.案发时,L公司已停产,不存在“致使L公司不能正常生产”的情况。4.申请对徐某讯问笔录中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几份做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此外,律师还向相关涉案员调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六份随《辩护意见》提交,作为证明L公司拖欠土地租赁费、已停产、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证据。C市检察院充分听取并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将本案两次发回C市公安局补充侦,终C市公安局法定期限内未将案卷材料重新移送检察院,作撤案处理。郝某非法经营案(2011)主要经验无罪辩护未必就是的辩护,-/gbad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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