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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怎么判刑事辩护代理 刑事律师 放心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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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未得逞者的定与处罚【裁判要旨】犯罪属于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对于其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者,应该客观地认定为未遂,而不能因为其他参与者既遂,而按照一人既遂即为全体既遂的原则认定未得逞者同样为既遂;但在责任承担上,所有参与的被告人都应当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应该考虑到未遂的情节,对于未得逞者通常需要减轻处罚,以确保罪刑相适应。收受但未实际支取行为的定【裁判摘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的并改动密码并长期将该卡存放于租用的保险箱内,直至案发被查获时,虽然未实际支取中的存款,但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视为收受钱款的行为也已终了,已经构成受贿罪。王**故意杀人案【裁判要点】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法院根据案件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及人身危险,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车主纵容他人醉酒驾驶发生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裁判要旨】机动车辆所有人明知他人醉酒的情况下,仍纵容他人驾驶机动车,车辆所有人与车辆驾驶者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在过失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场合,由于交通肇事罪事实上乃危险驾驶的加重结果,故车辆所有者亦要对交通肇事罪结果负责,进而成立交通肇事罪。进入无人居住的待租房屋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本案中,被告人韦*伙同他人作案的房屋是待租房屋,是封闭的,需要王某某拿钥匙开启方能进入,显然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故符合“户”的场所特征。但该房屋不具备“户”的功能特征。该房屋既不是供受害人王某某本人或者其家人生活居住使用的,也不是有他人正在居住使用的房屋,而是等待他人租住的房屋,被告人作案时无人在此居住,因此不具有“户”的功能特征。抢劫犯罪中的“入户抢劫”之所以成为加重处罚情节之一,是因“入户抢劫”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同时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正常生活。只有在有人居住生活的房屋内抢劫,才可能侵犯公民的住宅和生活安宁,这种抢劫行为才具有一般抢劫行为所不具有的特殊社会危害,才能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如果行为人在无人居住生活的房屋内抢劫,其行为不会对他人的住宅和生活安宁造成任何侵害,该种抢劫行为与一般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无异,自然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以威胁企图发生构成【裁判要旨】恋爱存续期间,男方以女方的相威胁,企图发生,属违背妇女意志的胁迫行为,应认定为存在故意。在认定罪着手的问题上,应坚持形式的着手说与实质的着手说相结合,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胁迫等符合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且对被害人的造成了现实而紧迫的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罪的着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投资回报的行为认定【裁判摘要】国家工作人员假借投资合伙经营,在实际并未经营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强要“合伙”相对方支付高额投资回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以合伙经营为名,利用职务便利强要支付高额投资回报,属于索贿行为。随着反腐斗争的愈加深入,分子收受贿赂的方式也逐渐发生变化,由裸直接收受财物,演变为间接地收受物品只付少量现金,或者时光赢不输,或者以合伙经营的形式收受“**”等方式。无论收取的贿赂的方式如何变化,贿赂的本质,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质没有变。只要符合这一本质特征,就是贿赂犯罪。拒不配合检查并肇事致**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裁判要旨】重型货车、工程车,特别是严重超载的重型货车、工程车,不仅是道路交通的严重安全隐患,也是交通路政部门、公安**部门重点整治的对象。对于严重超载的重型货车,为逃避处罚不配合检查,放任他人伤亡后果发生,且肇事致人死亡的,应作为间接故意杀人处理。公安部门制定的旨在保护**执法人身安全的工作规范,不能作为认定**执法违法的依据。因被害人财物不在身边同意其通知他人送来财物的属于“当场强行劫取财物”行为人以、胁迫的方法要求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产,由于被害人的财产不在身边,行为人不得不同意被害人通知其他人送来财产,也不得不与被害人一起等待财产到来的,不是以被害人为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使用、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于欢故意伤害案【裁判要点】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4.防卫过当案件,如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gbad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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