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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受贿罪量刑标准刑事律师代理 刑事辩护 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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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量刑标准刑事律师代理 刑事辩护 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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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理流程汇总1立案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1、检察院可立案的案件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的侵犯公民身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的犯罪。2、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譬如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侵犯自己身、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3、公安机关可立案的刑事案件除检察院管辖和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4、案件不被立案,被害可以这么做被害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的案件而不立案侦,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2侦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在被侦机关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1、讯问犯罪嫌疑(1)讯问的时候,侦员不得少于二。(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2、询问证可以到证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犯罪嫌疑被逮捕的,聘请的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决定。3审起诉检察院审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听取被害和犯罪嫌疑、被害委托的的意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自诉案件的被告有权随时委托辩护。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的犯罪事实已经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4审判一审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隐私的案件,法院审判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辩护律师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辩护。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二审1、被告、自诉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不服地方各级法院审的判决(收到判决10日内)裁定(收到裁定书5日内),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被告的辩护和近亲属,经被告同意,可以提出上诉。2、被害及其法定代理不服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被害及其法定代理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二审审理期限第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法院决定。再审提出时间1、一般而言,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2、以下特殊情形下,超过两年的,应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宣告无罪的;②在期限内向法院申诉,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再审情形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再审审理期限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宋某虚开增值案(2016)主要经验立足证据、有效质疑定罪证据,提出合理怀疑,引导案件走向辩护效果公安机关撤销对宋某瑞的追诉犯罪嫌疑宋某瑞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罪于2016年1月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起诉意见书指控2013年6月份以来,山东的两个公司为了抵扣进项税款,公司实际控制高某红,先后派犯罪嫌疑刘某刚、郭某伟、李某阳、宋某瑞到山东省菏泽市,以公司名义与某石油公司签订合同,买入“合同油”后,以低于购买价的价格卖出,然后从石油公司为其公司开出价税合计30多亿元、税额4亿多元的增值税专用,然后向外开票牟利。伍某非法经营案(2017)主要经验充分运用客观证据当事原不利供述并证实犯罪嫌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辩护效果公安机关撤销案件2014年1月份,伍某从潍坊某药品公司购进药品后把拉到家中车库存放,而后加价销售从中获利。侦机关指控伍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院审起诉。伍某委托窦荣刚律师担任辩护。辩护经向伍某调发现,本案事实与侦机关侦情况存在出入,辩护通过主动搜集、提供有关证明单位有药品经营资质、犯罪嫌疑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犯罪嫌疑有职业资格证书、销售价款交付公司等书面证据,充分证实了伍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嫌疑由于受个主观心理影响,当初在侦机关作了诸如自认加价销售药品等对己不利、与事实真相相悖的供述,辩护也充分利用侦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据,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证实了这些供述的虚假性还原了事实真相。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如下:1、起诉意见书认定伍某“没有任何药品经营许可”,伍某作为自然,自然没有药品经营资格,但伍某既是涉案药品的生产公司派驻潍坊的业务经理,同时也是经销商聘用并授权的业务员,同时伍某也具有“医药商品购销员四级”职业资格证书。伍某具有代表公司销售产品的资格。2、伍某把药品拉回家中车库存放,单纯将药品在家中存放仅属于操作不规范,不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3、起诉意见书指控伍某加价销售从中获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律师辩护,该案被公诉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终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接受委托后,辩护通过细致阅卷发现本案证明宋某瑞被派到菏泽开展燃料油买卖的证据严重不足。遂向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辩护意见:1、全案只有犯罪嫌疑朱某贤的口供明确指向宋某瑞到过菏泽,除此以外,并无其他证据指向这一事实;2、高某红不可能派宋某瑞去菏泽负责倒卖成品油业务,宋某瑞是高某红公司专门聘用的管理型才,他不是业务员,更不适合做这种地下的非法业务。3、本案存在大量反证,可以证明高某红派往菏泽办理油品倒卖和开票业务的“宋总”不是宋某瑞,而是该公司的一名业务员宋某帅。尽管宋某帅目前没有被通缉归案,但决不能因此就将错就错对根本没有参与此案的宋某瑞继续追诉。此后,公诉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因仍达不到起诉条件,公安机关对宋某瑞做撤案处理。全面解读法关于自首的相关规定《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同时《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作了具体解释。该解释第1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投案。犯罪嫌疑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员投案的;犯罪嫌疑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综合以上法条来看,我们不难发现一般情况下的自首都必须满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等诸多要件,但是自首制度绝不只是这几个单薄的字眼,在其背后藏着更多的裁判规则,今天小编就给大家简单总结一下。自动投案的相关裁判规则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尚在一般性排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48被害将钱埋在自家房下,该钱款是否属于埋藏物?被害将钱款埋在自家房下,并未放弃对钱款的占有,该钱款仍属于其占有的财物,而非埋藏物。-/gbad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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