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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产前检查违反告知义务,造成有先天性缺陷的胎儿出生的,应赔偿夫妻特别抚养费和精神损失本案要旨:医疗机构在产前检查过程中违反告知义务,侵害夫妻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造成有先天性缺陷的胎儿出生,应当赔偿夫妻特别抚养费和精神损失。特别抚养费是指抚养该有缺陷孩子比抚养一个健康孩子必然承担的额外费用,包括医疗费、特殊教育费等费用。侵犯患者知情权的认定知情权是患者在医疗诊治中的重要,知情权主要表现在患者对自身疾病、治疗方式、手术风险和利弊、预后结果有知悉。医院在术前沟通中对患者术中风险告知不足,对患者知情权构成侵犯。患者不能对其主张医疗机构有、篡改病历的嫌疑进行举证的,不能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本案要旨:诊疗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但对于该诊疗活动引起的后果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才经过鉴定确定,且后续治疗一直持续到《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患者仅主张医疗机构有、篡改病历的嫌疑,但不能对此举证证明的,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受害人究竟系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应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受害人的户籍为标准,并综合考虑其职业、经常居住地、主要生活来源等因素确定。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患者能获得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同时满足以下要件:(1)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者输入血液不合格;(2)患者有人身损害的事实。这里有必要说明的是,本司法解释标题就将损害赔偿限定在医疗领域,故相应地,损害也一般为患者的人身损害,而不包括财产损害;(3)医疗产品缺陷或不合格血液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和数额应当根据证据情况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已经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部分是否仍可以提起赔偿请求产生争议。《中华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负担部分的医疗费予以驳回,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第三人追偿。虽然医院对患方的疾病作出正确诊断,在手术方式的选择上不违反医疗常规,保护伞未能取出是手术并发症。但是知情权和选择权是患者在医疗诊治中的重要,知情权主要表现在患者对自身疾病、治疗方式、手术风险和利弊、预后结果有知悉,选择权在于患者有选择何种治疗方案。诉讼中,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医院在术前沟通中对患者术中风险告知不足,术中放置第二个支架,未将此情况及时告知家属。医院的行为对患者知情权构成侵犯,视为存在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应当按1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医院是否尽到高度审慎注意义务的认定医院对病理片的描述应客观充分,且对于某些特殊疾病,为提请患者注意异常情况应采取排除可能性的检查,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上述义务,存在过错,属于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延迟因素的过错方是谁的问题。A医院在17:30建议转院,李某家属听取后表示需要商量。A医院有数次与李某家属沟通转院一事,李某家属在与医生多次沟通后,才在22:00左右同意转院。上述期间,A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而是否转院的主动权应系李某家属决定,在A医院医生多次解释后,李某家属才同意转院,故此该延迟因素主要系李某家属所致;A医院在履行转诊附随义务中,在患者“首症”出现后的5小时向患者家属做出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的告知,未能及时消除李某家属对转院的各种疑虑,导致李某家属对转院的迟疑,对此,医院对造成转院迟延的发生存在次要责任。故法院酌定医院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责任。出生是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出生须具备两项要件:一是胎儿与母体分离,与母体分离之前为胎儿,分离之后即成为法律上的人;二是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分离之际保有生命的,即是“出生”,而不论其出生后生命延续的时间长短。胎儿在与母体分离时已经没有生命的,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没有民事能力,不享有民事。承担死亡赔偿金的前提是自然人死亡,而自然人死亡的前提是自然人出生。胎儿与母体分离时无生命的,是死体,没有生命,就无所谓生。没有生就无所谓死。故近亲属主张胎儿的死亡赔偿金无法律依据。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均是李某在住院生产期间产生的费用,造成胎儿死亡就是对母体健康权的侵犯,故上述费用应作为李某的损失由某医院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张某、李某要对胎儿的尸体进行安葬,故张某、李某主张的丧葬费应予支持。胎儿娩出即为死体时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胎儿在与母体分离时已经没有生命的,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没有民事能力,不享有民事。承担死亡赔偿金的前提是自然人死亡,而自然人死亡的前提是自然人出生。胎儿与母体分离时无生命的,近亲属主张胎儿的死亡赔偿金无法律依据。-/gbad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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