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的偿还及债权的转让21.【偿还的证明责任】债务人承认借入项并主张已偿还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其应对所借项负清偿责任22.【ATM机还】债务人主张债权人账户新项系其通过自动存机偿还借,债权人否认但未能举证证明,则法院可支持债务人的主张23.【还抵充顺序】还时未明确系还本或还息的,应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24.【还条的认定】还条所记载事项与借合同不具有充分一致性,则难以认定该借合同所涉项已经清偿25.【录音证明还】债权人虽持有借条,法院仍可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录音资料认定债务已经清偿26.【债权转让的通知】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为债权转让通知亦生债权转让之法律效力企业间借合同的效力32.【企业间借贷的效力】企业间借若不属于生产经营性企业间正常借贷行为,则应认定为无效合同33.【企业自有资金的借贷】企业问自有资金的借贷合同若未违反金融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则不宜认定为无效34.【政府投资公司的借贷】地方政府为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设立的投资公司签订的企业间借合同可认定为有效35.【企业借贷无效的占用费】企业间借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可按银行活期存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36.【企业借贷无效的利息】企业问借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资金占用损失可按银行同期贷段贵成律师 年利率计付储户在银行的储蓄存性质上为银行的资金而非储户的资金,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致使储户的存被,银行应当承担资金被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对合同条的理解有争议的,应按照合同使用的词句、合同条、合同的目的等因素确定条的真实意思当事人对合同条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的真实意思合同的视角:违约责任的限度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本案的法律关系一目了然。首先,从图1中可见(带实线箭头部分),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埃克森牌的四,符合合同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者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此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其次,乙公司将货物交由丙物流公司运送达给公司,乙公司和丙物流公司之间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后,由于合同的相对性,丙物流公司与公司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丙物流公司在、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居于第三人的地位。至于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答案也是较为明确的。虽然交付货物环节是第三人丙物流公司所造成的,但是,依照《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也就是说,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这意味着乙公司没有向公司提供约定的货物,因此,乙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尽管、乙公司于事后协商,由乙公司更换了5桶原先约定的四,也不能排除乙公司的违约责任。如果从《合同法》角度主张诉讼请求的话,还涉及到诉讼主体和诉讼管辖的问题。首先是诉讼主体的问题,公司处于原告的地位,乙公司处于被告的地位,这当然无可置疑。丙物流公司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丙物流公司可以不在本案中出现,由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再以运输合同违约为由,向丙物流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然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乙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法院判决乙公司向公司承担责任的同时,判决丙物流公司向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是诉讼管辖的问题。如果本案以合同为案由起诉,那么诉讼的地域管辖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原则。被告所在地即是乙公司的所在地“广州”。至于“合同履行地”,因为、乙公司没有约定履行地,所以应该依照《合同法》第62条第1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属于“其他标的”范畴,乙公司是“履行义务一方”,合同履行地同样是乙公司的所在地“广州”。本案原告公司没有在广州的法院提出诉讼,乃为了合同之诉的地域管辖。-/gbad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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