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对方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结果根据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法院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在一方当事人已经尽到举证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据此认定案件事实。合同解除的法律制度《合同法》第93条至第97条对合同解除作了系统的规定,完善了我国合同解除的基本法律制度。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法定解除是解除的条件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当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而法定解除则体现了法律的干预,没有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是无权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制度是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核心。《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当事人的合同法定解除权,在法院的上述《解释》中具体体现为发包人的解除权与承包人的解除权,即《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一般都耗资巨大,解除合同对双方来说,均无益处,所以,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并不希望解除合同。而且,建设工程往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深远,所以,应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格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夫妻一方负,列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务的定义及负担原则做了规定,但对如何界分某项务是否为共同务仍然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权人求非直接负的配偶一方承担责任,其主依据是涉案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共同务处理。如在实体程序中不列夫妻为共同被告,可能会存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追加非直接负的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的风险。由于不动产等重大财产往往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且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也可能主张系共同财产而对抗执行,故给执行程序带来诸多麻烦。所以应在实体审理程序中即明确是否为共同务。参与过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针对该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的案件,应当理解为《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所规定的“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认定为该条司法解释所称的“该案其他审判程序”。参与过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司法解释确定的审判人员回避制度,不得再参与针对该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gbad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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