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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民事律师代理人 公司律师 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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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四、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54.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五、问: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答: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民事诉讼证据因自身的证据属性不具有民事可诉性31.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法(行)函[1989]63号 1989-10-10]32.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而直接起诉鉴定机构的,法院不予受理。适用依据:《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观点: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仅是诉讼证据之一,其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鉴定意见无效的,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廉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载于《法院公报》2013年第2期(总第196期)。注:同理,作为诉讼证据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火灾原因认定书》等,同样不具有民事可诉性。33.凡是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法律依据:《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1992-11-25)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61.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时,未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法院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法律依据:《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时,未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法院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62.保险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保险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中华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63.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1.房产租赁签约在先但尚未交付的,不得对抗抵押权 在租赁合同订立时间与租赁物交付时间不一致情况下,租赁权设立的准据时点应以租赁物的交付或登记时间为准。案情简介:2010年6月,贸易公司以名下商厦向银行抵押借款5000万元并办理登记。同年7月,贸易公司依2010年5月与实业公司所签租赁合同,依约将商厦腾空后交付给实业公司经营。2012年,因贸易公司逾期未偿贷,银行诉请实现抵押权。实业公司随即刊登声明,称其租赁在先,同时请求法院保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认为:虽然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签订在先,但房产交付在银行抵押登记之后,故应认定抵押在先出租在后,实业公司不得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贸易公司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属债务不履行之违约行为,实业公司可另行向贸易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故对实业公司请求,不予支持。实务要点:在“买卖不破租赁”具体适用上,应以承租人现实占有不动产或部分特殊动产租赁物为前提,同时,需以租赁权设立在先,在准据时点上则以交付或登记时间为准。67.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在下列情形下,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法律依据:《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款:“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68.确认或否定(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纠纷包含有对举办者身份(资格)行政许可的内容,该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法律依据:(1)法院《关于安徽省黄山市歙州学校、洪献忠与洪文琴、洪绍轩、方建成、洪善华、方爱香确认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2011民二他字第21号,2011年12月8日);(2)法院民二庭观点: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2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在民办高校的举办活动中,举办者身份亦属审批核准范围,是行政许可需要审查的内容。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方式要求确认其民办高校举办者的身份,其实质是要求法院对教育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审查判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该项诉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69.当事人对专利复审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中自费与医保部分的分割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已支付医疗费的社保机构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可直接行使追偿权。案情简介:2013年6月,实业公司职员刘某驾驶机动车撞伤张某致10级伤残。张某索赔项目包含医疗费8.4万元,其中张某自费4000元,其余8万元由社保机构支付。保险公司主张其只应承担4000元。法院认为: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涉及受害人、侵权人与社保部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主张赔偿医疗费,以及基于与社保部门存续医疗保险关系而报销医疗费,分属侵权法和社会保险法调整范畴,两者在效力上并不存在竞合冲突,故医疗保险垫付的医疗费用不能从损害赔偿中直接扣减,亦不能将此部分费用由侵权人赔偿给受害人。在社保中心未参加诉讼情况下,应通知社保中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直接判令其向侵权人追偿垫付的医药费。实务要点: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保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受害人亦不能因侵权人违法行为而获利。如果已支付医疗费的社保机构未参加诉讼,法院应通知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支持其行使追偿权。1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中华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15.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16.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无偿代驾车辆所有人与代驾人之间为义务帮工关系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利益无偿代驾交通肇事的,因所有-/gbad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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