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法院《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若出借人起诉借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管辖,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但若出借人答应借给借人后来又不借了,借人起诉出借人继续履行,也可以到借人所在地起诉,可以在借人所在地管辖,又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的选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是否可以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实践较为常见的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另一方并未在借条上签字甚至并不知情,权人肯定会倾向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起诉,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主张为夫妻共同务。但根据《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务纠纷案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所负的务,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务为由主张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权人能够证明该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即需权人举证证明该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否则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在小额民间借贷中,项往来有时采用现金的形式,当事人间常常对于借是否交付、本金利息是否归还等事实各执一词。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借贷双方均可能利用这一点,就借关系是否生效、还义务是否已履行等重事实进行虚假陈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现金还的事实难以查明时,因权人持有借条等书面证据,故而举证的后果往往不利于务人。因此,借贷双方应注意在民间借贷项交付时,尽可能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确需采用现金方式的,应求方出具条、归还借条,或在有见证人的情形下进行现金交易。若现金交付后,对方找理由称借条遗失、撕毁或抵押予他人不予归还的,应求权人出具书面材料载明借返还的情况,以防止一方日后虚假陈述混淆事实。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问题裁判依据:《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或其他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裁判标准:权人为证明双方存在借关系,提交了相关银行转账凭证,并对未求借人出具借条作出了合理解释,此时如务人抗辩称所项实为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或其他务,应当尽其所能的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当务人的举证能够达到使法官对涉案转账项为借产生怀疑的程度时,应由权人继续承担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而非务人所述其他经济往来的举证责任。对于务人经合法程序送达,一审未应诉答辩的情况,法院应询问权人与务人的关系、职业,借的原因、用途、为何不求对方出具借据等事实。如其陈述事实没有明显的可疑之处、基本符合常理的,应当认定原告已经尽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被告未应诉答辩依法视为放弃举证、抗辩权,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民间借贷案件裁判观点梳理一、关于借贷主体的认定1.关于出借人的认定(1)在145份二审生效判决中有49份涉及出借人争议,其中28份判决一审、二审均认为,虽然权凭证上没有注明权人,但当事人持有权凭证并且能够证明与务人之间已经达成借贷合意、实际出借资金的,应当认定权凭证的持有人具有权人资格。(2)在49份涉及出借人争议的二审生效判决中,有14份判决一审、二审均认为,当事人以权凭证主张且主张是原始权人、否认基于权转让取得权,但有证据证明原始权人并非权凭证持有人的,认定当事人没有权人资格,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另有4份生效判决系二审改判一审案件,同样持有此种观点。2.关于借人的认定为了系统整理借人认定相关裁判观点,课题组依次对51份涉及借人认定争议的二审生效裁判文书进行逐一阅读分析。其中23份一审、二审均认为,单位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并在借凭据上签名,借凭据不能显示个人借,单位主张应当由负责人个人偿还的,不予支持。另有5份生效判决系二审改判一审案件,同样持有此种观点。二、关于借贷合意的认定1.原告主张存在借贷合意,而被告抗辩称借贷关系为虚判断为了系统整理被告抗辩称借贷关系为虚相关裁判观点,课题组依次对21份涉及借贷关系为虚假争议的二审生效裁判文书进行逐一阅读分析。其中16份一审、二审均认为,被告抗辩称借贷关系虚假应综合审查证据,如果原告主张借贷合意存在,且提供的证据达到了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但被告针对其抗辩所提供的证据并未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一般应认定借合意存在。2.没有书面凭证案件的处理“原告仅凭银行转账凭证主张,被告否认借”。通过对该23份二审生效判决的裁判观点进行梳理,其结果为:一、二审均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3份,一、二审均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的8份,一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二审认定不成立的3份,一审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二审认定成立的3份。在改判的六份判决书,因二审提交新证据的有3份。综合来看,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占64.7%。主观点如下:(1)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或其他务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的,不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2)原告持有付凭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且能够对未出具借凭据的原因做出合理说明,被告提出抗辩但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3)原告主张以清偿务人务的形式向务人提供借,但双方没有借凭据,被告不认可到借也不认可存在借贷关系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关于借交付的认定1.245份二审生效判决中有19份涉及“以偿还其他务的形式支付借”,其中12份判决一审、二审均认为,双方约定以偿还其他务的形式支付借的,约定的务获得清偿即视为借交付,借合同自约定务的清偿之日起生效。2.245份二审生效判决中有47份涉及“账户非借人本人账户”,其中28份判决一审、二审均认为,账户非借人本人账户的,出借人应当举证证明该账户为双方约定的账户,能够证明的借合同有效,不能证明的则不产生借交付的法律效果。另有3份二审改判一审判决同样持有此种观点。3.245份二审生效判决中有47份涉及“大额借现金交付争议”,其中24份判决一审、二审均认为,借数额较大,借人对借已经交付的事实不予认可,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但对资金来源、交付过程等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提交相关证据的,不能认定借合同的真实性。另有5份二审改判一审案件同样持有此种观点。4.245份二审生效判决中有65份涉及“现金交付争议”,其中38份判决一审、二审均认为,以现金形式交付借,出借人能够对履行能力、资金来源、交易习惯、交付过程等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交证据佐证的,可以认定借已经交付、借合同生效。数额较小的,证明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在部分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的项可能因借贷关系涉嫌刑事犯罪而无法追回。对此,被害人首先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以期尽快查明案件事实,减少损失。对于同一法律事实,刑事诉讼程序正在进行中,被害人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依法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审结且涉及追赃的,亦应等待追赃结果。在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应该就刑事诉讼及追赃情况如实向法院陈述。本案当事人隐瞒刑事案件相关事实且虚增权,对法院作虚假陈述,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法院对于虚假诉讼当事人求撤回起诉的,可以不予准许。-/gbad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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